杨猇茸,普洱市公司股权转让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刻制清算组图章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
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工作:
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掌管清算组公章
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有限公司
清算方案
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股东签字: